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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违约,企业为何不能获得赔偿

时间:2008-06-14 11:48:02  来源:  作者:

    某企业招聘装卸工,来自农村的刘某应聘,双方签订了半年期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为20天,从事货物装卸工作,合同中规定如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,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。刘某工作1个月后,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,体力不支,于是执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   企业方认为眼下人手紧缺,不同意解除合同,刘某执意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,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,刘某不同意,双方发生争议,企业即以刘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违约金,最后却没有获得法律支持,仲裁判决劳动合同无效,为什么呢?
问题:
(1)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?
(2)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?
答案要点:

(1)刘某出生于1986年7月,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。因为劳动法律关系,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,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。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,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,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。而刘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,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,某私营企业虽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,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,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。

(2)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。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,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,但不受法律保护。某私营企业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,因而其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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